知識產權
何謂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泛指一組無形的獨立財產權利,包括商標權、專利權、版權、外觀設計權、植物品種保護權及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權。
衣物牌子、報章上的文章、電視節目、流行歌曲、電影及時裝設計等等,均與知識產權息息相關。
又如在資訊科技上:軟件創作、多媒體製作、網頁資訊等都是知識產權的範圍。
保護知識產權為何這樣重要?
保護知識產權即保護人的創意。我們需要保護作家、藝術家、設計師、軟件程式設計員、發明者及其他專才的心血,以期創造一個環境,讓上述人士可以盡情發揮創意,並讓辛勤工作的人仕得到回報。
基本法及知識產權
有見保護知識產權對香港特區非常重要,本港的小憲法《基本法》特別在第一百三十九及一百四十條訂明特區政府得自行制定政策,以法律保護知識產權。
負責執行保護知識產權的政府機構
知識產權署
知識產權署負責向工商局局長提供意見,協助制定香港特區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及法例。此外,又負責管理香港特區的商標註冊處、專利註冊處及外觀設計註冊處,並透過教育及舉辦各種活動,加強公眾人士對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
香港海關
香港海關負責執行一切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工作。海關負責調查涉嫌侵犯商標、版權以及虛假說明的投訴。
甚麼是知識產權法例?
知識產權法為各類專有權提供保護。概括來說,知識產權法例 可分為下列方面:
l 界定權利,
l 界定允許的作為,
l 界定補救,
l 臚列如何獲取權利
知識產權法例的舉例
l 註冊商標的擁有人可為其貨品或服務附上其標記,並可禁止任何其他人在他們的貨品或服務附上該註冊標記
l 專利權擁有人可製造包含其專利發明的產品,並可禁止任何其他人運用其發明
l 版權擁有人可複製、發表、表演或進口其作品,並可禁止任何其他人作出同樣的行為
l 售賣冒牌貨品、售賣翻版影音產品或電腦軟件,或未經准許而公開播放影片或音樂,均屬侵犯知識產權的作為。
本港知識產權能應用的地區
l 知識產權法為本地法,例如由香港法律賦予的權利只適用於香港特區。但是各項國際條約均規定各締約成員國或經濟體系須承認其他成員國國民的知識產權。
l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用於香港特區的主要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包括 -
l 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
l 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
l 國際版權公約
l 保護錄音製品的製作人,免其製品在未獲授權下被複製的《日內瓦公約》
l 《專利合作條約》;以及
l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l 中國香港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本港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符合該組織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訂明的標準。
資料來源
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
網址:http://www.houston.com.hk/hkgipd/new_law/iphk_c.html
香港的版權法
何謂版權?
一般而言,版權是賦予原創作品擁有人的權利,可以存在於文學作品如書本及電腦軟件、音樂作品如創作樂曲、戲 劇作品如舞台劇….互聯網傳送的材料亦存在版權。
事實上,一件作品毋須具備藝術價值和非凡創意,亦毋須構思精巧,也可存在版權。即使簡單如外行人拍攝的生活照,亦可存在版權。
作品的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當創作完成後,版權即告產生, 無須辦理註冊手續。
版權與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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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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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受保護的事項 |
文學、戲劇、音樂、照片、電腦軟件、唱片、電影、廣播、有線傳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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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在香港特區註冊方可獲得有效保護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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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設有的執法行動 |
民事、刑事 |
與其他知識產權項目不一樣,版權不需要特別申請或註冊。一旦創作完成,便立即受法律保護。
電腦、多媒體創作、互聯網上資料等,都享有版權,受到法律保護。
甚麼是版權法?
版權法旨在平衡版權擁有人的權益及整體社會的利益,所以既授權版權擁有人可向使用其作品的人士收取合理報酬 ,又容許社會人士可以取用各種意念及資料。因此,經常有人說,版權法不保障意念,而只保障意念表現的形式或物品。舉例來說,未經版權擁有人同意而複印其著作的烹飪書籍,是侵犯版權的行為,但利用該書所載的資料去烹調一道菜式,並不算侵權行為。
香港的新《版權條例》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全面保護屬認可類別的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同時,亦全面保護電影、電視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以及在互聯網向公眾人士播放的作品。至於一項演出的版權,除表演者外,跟表演者有獨有錄製合約的人亦受到保障。
一件作品要在香港取得版權保護,無須辦理任何手續。世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世界各地首次發表的作品,亦可在香港受到版權保護。
誰擁有版權?
作品的作者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的第一擁有人,所以一本書的作者便會是該書的版權擁有人。至於僱員的作品,除非勞資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僱主是版權的第一擁有人。
換言之,僱員製作的作品,其版權全屬僱主所有。至於由一方委託另一方所製作的作品,版權的擁有權則取決於雙方的協議。如無特別協議,版權的擁有權則屬委託方所有。
怎樣保護版權?
(民事責任)
版權擁有人可向侵犯作品版權的人採取法律行動。版權擁有人可予禁制的活動會因應作品的種類而有所不同,但他 基本上擁有複製其作品及分發予公眾的專有權利。
(刑事制裁)
任何人盜用版權,例如藏有侵犯版權物品用作販賣或商業用途,每件侵犯版權的物品最高可罰款港幣五萬元,以及監禁長達四年。
無論進口或出口翻版物品,均屬刑事罪行。任何人如製造以及售賣用作侵犯版權的設備,亦會最高被罰款港幣五十萬元,以及監禁長達八年。
版權的有效期有多久?
版權保護期的基本原則是作者有生之年再加五十年。但每一作品保護期並不一樣, 要視乎該作品的類別。
例外的情況
為了平衡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公眾利益,法律也允許某些應用版權作品的行為。某項作品相當部分被採用,才算是侵權行為,這是關乎質而非量的問題。例如抄襲樂曲內一段為人熟識的片段,不論該片段的長短,也可構成侵權行為。
在有限制的情形下,為研究及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及新聞報導;以及在圖書館或學校合理使用有版權的作品,便屬例外允許作為。不過,使用者仍應小心,以免侵犯版權 。舉例來說,複印書本的大部分內容,亦可能侵犯了版權。
有關教育上的版權情況詳見附表─香港版權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文
資料來源
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
網址:http://www.houston.com.hk/hkgipd/new_law/cpr_c.html
附表:香港版權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文(原文)
資料來源: http://www.justice.gov.hk/home.htm
Copyright law (Chapter 528)
章: 528 標題:版權 憲報編號: 條: 38
條文標題: 研究及私人研習
版本日期:30/06/1997
一般條文
(1) 為研究或私人研習而公平處理任何類別的作品﹐不屬侵犯該等作品的任何版權﹐就已發表版本而言﹐亦不屬侵犯其排印編排的版權。
(2) 由並非屬研究者或學生的人在以下的情況下進行複製﹐不屬公平處理─
(a) 由圖書館館長或代其行事的人作出根據第49條訂立的規則不允許根據第47或48條作出的事情(文章或已發表作品的部分︰對製造多份相同材料的複製品的限制);或
(b) 在其他情況下﹐進行複製的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如此複製會造成實質上相同材料的複製品在實質上相同的時間提供予多於一人作實質上相同的用途。
(3) 在決定對任何類別作品的處理是否屬公平處理時,須考慮的因素包括─
(a) 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
(b) 該作品的性質;及
(c) 就該作品的整項而言,所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程度。
〔比照 1988 c. 48 s. 29 U.K.〕
章:528 標題:版權 憲報編號: 條: 41
條文標題: 為教學或考試的目的而作出的事情
版本日期: 30/06/1997
教育
(1) 如在教學或教學準備過程中在合理的範圍內複製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而該複製─
(a) 由教學或接受教學的人作出;及
(b) 並非藉翻印程序進行﹐
則該複製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2) 在影片製作或影片聲帶製作的教學或教學準備過程中﹐因製作影片或影片聲帶而由教學或接受教學的人複製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並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3) 為考試的目的並藉擬出試題、向考生傳達試題或解答試題而作出的任何事情﹐不屬侵犯版權。
(4) 第(3)款並不延伸而適用於製作音樂作品的翻印複製品供考生表演該作品之用。
(5) 凡任何複製品(假若非因本條該複製品即屬侵犯版權複製品)按照本條製作﹐但其後有人進行該複製品的交易﹐則就該項交易而言﹐該複製品須視為侵犯版權複製品﹐又如該項交易侵犯版權﹐則就所有其後的目的而言﹐該複製品須視為侵犯版權複製品。
就本款而言﹐“進行交易”(dealt with) 指出售、出租、要約出售或要約出租﹐或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
〔比照 1988 c. 48 s. 32 U.K.〕
章: 528 標題:版權 憲報編號: 條: 42
條文標題: 供教育用途的選集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凡從已發表的文學作品或戲劇作品中摘錄短的片段而將其包括在集合本中﹐而該集合本─
(a) 是擬在教育機構中使用的﹐並且在集合本名稱中及由集合本的發表人發放或代表集合本的發表人發放的宣傳品中均如此描述;及
(b) 主要是由沒有版權存在的材料構成的﹐
則只要該等作品本身並非擬在該教育機構中使用並且將該等作品包括在該集合本中是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的﹐將該片段包括在該集合本中並不屬侵犯該作品的版權。
(2) 第(1)款並不授權同一發表人在任何5年期間內﹐從由同一作者製作的版權作品中抽取多於2項摘錄﹐以包括在該發表人所發表的集合本中。
(3) 就作品的任何特定片段而言﹐第(2)款提述的從由同一作者製作的作品中抽取摘錄─
(a) 須視作包括從由該作者與他人共同製作的作品中抽取摘錄;及
(b) 如有關片段是從該等作品中抽取的﹐則須視作包括從由其中任何一位作者製作的作品(不論該作品為該作者單獨製作或與另一作者共同製作)中抽取摘錄。
(4) 在本條中﹐凡提述在教育機構中使用作品﹐即提述為該等機構的教育目的而使用。
〔比照 1988 c. 48 s. 33 U.K.〕
章: 528 標題: 版權 憲報編號: 條: 43
條文標題: 在教育機構的活動過程中表演、播放或放映作品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凡─
(a) 在教育機構的活動過程中由教師或學生表演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或
(b) 在教育機構中由任何人為教學的目的而表演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
而觀眾或聽眾只有該機構的教師和學生及與該機構的活動有直接關連的其他人﹐則就侵犯版權而言﹐該表演不屬公開表演。
(2) 為教學目的而在教育機構中向上述觀眾或聽眾播放或放映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就侵犯版權而言﹐不屬公開播放或放映有關作品。
(3) 就此而言﹐任何人如屬教育機構的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該人即屬與該機構的活動有直接關連的人。
〔比照 1988 c. 48 s. 34 U.K.〕
章: 528 標題:版權 憲報編號: 條: 44
條文標題: 由教育機構製作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的紀錄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任何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的紀錄或該紀錄的複製品﹐在以下情況之下﹐可由教育機構或代教育機構為該機構的教育目的而製作﹐而不屬侵犯該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或包括在其中的任何作品的版權─
(a) 該機構製作的該紀錄已包含確認作者的聲明或確認被記錄的作品所載的其他創作努力的聲明;及
(b) 並非為圖利而製作。
(2) 如有特許計劃下的特許授權進行有關的記錄或複製﹐而製作紀錄或複製品的人已知道或應已知道該事實﹐則本條並不授權進行有關的記錄或複製或在該特許所授權的範圍內進行有關的記錄或複製。
(3) 凡任何紀錄或複製品(假若非因本條該複製品即屬侵犯版權複製品)按照本條製作﹐但其後有人進行該複製品的交易﹐則就該項交易而言﹐該複製品須視為侵犯版權複製品﹐又如該項交易侵犯版權﹐則就所有其後的目的而言﹐該複製品須視為侵犯版權複製品。
就本款而言﹐“進行交易”(dealt with) 指出售、出租、要約出售或要約出租﹐或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
〔比照 1988 c. 48 s. 35 U.K.〕
章: 528 標題:版權 憲報編號: 條: 45
條文標題: 教育機構將已發表作品中的片段藉翻印複製
版本日期: 30/06/1997
(1) 教育機構或其代表可為教學目的﹐在合理的範圍內製作藝術作品或已發表的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的片段的翻印複製品﹐而不屬侵犯該等作品的版權及排印編排的版權。
(2) 如有特許計劃下的特許授權進行有關的複製﹐而製作複製品的人已知道或應已知道該事實﹐則本條並不授權進行有關的複製或在該特許所授權的範圍內進行有關的複製。
(3) 凡任何複製品(假使非因本條該複製品即屬侵犯版權複製品)按照本條製作﹐但其後有人進行該複製品的交易﹐則就該項交易而言﹐該複製品須視為侵犯版權複製品﹐又如該項交易侵犯版權﹐則就所有其後的目的而言﹐該複製品須視為侵犯版權複製品。
就本款而言﹐“進行交易”(dealt with) 指出售、出租、要約出售或要約出租﹐或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
〔比照 1988 c. 48 s. 36 U.K.〕
一些個案
1. 改良軟件?
一位中國教授15年前在期刊上發表了一項新的電腦技術把英文翻譯成中文,他同時把這個電腦軟件放在互聯網上供任何人取用。
往後,瑪莉在同一期刊上陸續發表了此軟件的不同改良版本,亦同時把該名教授的名字寫上,以表揚他的原創功勞。
跟教授一樣,瑪莉亦把這些版本的軟件放到互聯網上,令其他人可以受惠。
她這樣做,究竟有沒有錯?為什麼?
2. 由軟件到產品
10年前,另一位電子工程帥把瑪莉的軟件再改良而發展出一套全面化的翻譯軟件系統,裡面包括一系列的輸入/輸出功能,使它可以用於生產電子字典。
10年後,他已經是一間大公司的總裁,而且是一位億萬富翁了。
這當中有沒有問題?為何?
3. 拷貝軟件
約翰在數年前發現一套商業軟件可以幫助投資者選擇股票市場上的一些市值很低的蚊型股票。這套軟件需要使用者輸入他們對一些蚊型股票對象的意見,該軟件便可作出不同的風險評估,然後提供最佳的選擇。
約翰的數名朋友亦有買賣投資股票。其中瑪莉對此軟件特別有興趣,她向約翰商討借出此軟件試用,約翰答應了,並借了軟件結她。他認為如果瑪莉發覺該軟件真的有用,她便會自己購買。
結果,瑪莉真的覺得它十分合用,但她卻無視版權,把所有說明書,磁片等通通拷貝,然後纔把軟件退還。
瑪莉犯了什麼錯誤?約翰又有沒有法律上的責任?
4. 軟件盜版
冰高軟體是一所很小的軟件公司,僱有15至20名員工。它花了3年時間及2百萬元美金開發了一個網絡操作系統。完成後,該新系統成功地打進市場,一年之內,冰高得到了約1/4的投資回報。可惜,好景不常,一年之後,它的營業額大幅下降。這是由於兩個原因:首先,一家名為彼得的軟件公司開始售賣另一個非常類似的系統,而新系統更比冰高的系統有更多的功能。看來好像是彼得根據冰高的系統作出改良;但更糟的是,彼得可能把冰高的部份程式碼複製,而改良出新系統。其次的是,冰高的系統被用家自己拷貝,再安裝至其他不同的地方。
所以,冰高的收入因此大幅倒退。最後,它因為無法維持而宣佈破產。
冰高的生意失敗,誰人要負上責任?什麼責任?
討論
l 複製軟件有沒有侵犯版權?
l 從別處借來人家的軟件,然後安裝在自己的電腦上,有沒有問題?
l 一家公司買來一個電腦軟件,但卻在公司內把它安裝到別的電腦上,可不可以?
l 在刊物發表的文章,版權是否屬於作者本人?
l 更改他人的軟件成為自己的產品,會否觸犯版權?是不是在一定的程度下便可以?
l 在其他沒有版權法的地方的『合法』盜版軟件,在香港能否使用?
電腦軟件版權
Commercial, Shareware, Freeware & Public Software
軟件分類
根據版權來區分,軟件可以有下列4類:
商業軟件Commercial Software
共用軟件Shareware
免費軟件Freeware
其中每款軟件有不同之使用限制。
商業軟件Commercial Software
商業軟件包括大部份從軟件出版商、軟件零售商店上採購得來的軟件。當你在購買軟件的時候,你不單止在購買它的包裝、光碟等,你其實是在買下它的使用權利牌照。而不同的軟件使用牌照,有不同之條件及限制。一般而言,商業軟件之牌照會申明:1.該軟件是擁有版權的,並受它的保障 2.雖然該軟件可以拷貝備份,但只能用於當原來的軟件光碟受損壞的情形時 3.不可把軟件擅自改動 4.不可試圖折解原來的程式碼 5.未經版權持有人許可,不得在原有軟件上衍生其他軟件,例如把該軟件作為你的軟件其中一部份。
Site licensed software
在學校或大機構內,一般不需要為每一個軟件、每一台電腦購買軟件牌照。代之而言,改而以一次過的形式購買Site license。
每一款Site license 軟件都可以有不同的使用條文限制,視乎買賣雙方的協議。
共用軟件 Shareware
一般而言,共用軟件是放在公開地方讓人試用,當試用滿意後,便要正式購買。
共用軟件亦同樣受版權保護。當你試用該共用軟件時,你只是有它的使用(試用)權利牌照,並未能擁有它,而該使用牌照會因應不同軟件而變化。共用軟件版權持有人容許使用者先試用後,要正式採用時,便要付款。通常,它的版權條文跟商業軟件一樣。其實,售賣共用軟件只是一種經營手法,在版權法律上跟其他軟件是一樣的。
免費軟件 Freeware
免費軟件是一些有心推廣軟件的人士把自己的作品放置在公開地方讓人免費使用。雖然如此,它亦受版權保護,但條件跟上述的不同。一般而言,它的牌照說明 1.該軟件擁有版權 2.該軟件可以免費使用及自由分派,但必須為不謀利性質。 3.可以改動該軟件 4.可以分析,拆解它的程式碼 5.可以在它之上衍生其他軟件,比如把它放入你的軟件中,但條件是你的軟件亦必須成為自由軟件,及不能售賣它圖利。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軟件是一些放在公眾地方(Public Domain),供人免費取用的軟件。跟Freeware不同,它原來的版權持有人把他手上的版權放棄掉,讓人使用,因此它沒有版權限制。但由於現時版權法的關係,一切的軟件在一旦完成後,便自動享有版權,如果要把版權放棄,版權持有人便要特別作出聲明。在89年3月1日之前,知識產權是需要在作品上特別列明才可享有保護,但在此之後,情況便反過來。
總而言之,Public Domain軟件 1.它的版權已被取消 2.軟件可隨意使用、拷貝及分發 3.可任意修改 4.可隨意拆解程式 5.可任意放到任何軟件中
發行分派共用軟件 Shareware distribution
發行共用軟件一般是透過,電子告示板、線上服務、互聯網、光碟、磁碟、或朋友之間分發。共用軟件本身是商業軟件,只不同的是,它容許使用者在正式付款購買之前,首先試用。
共用軟件作者各自用不同的版權限制加諸他們的作品之中,但大部份都喜歡當用家試用滿意之後,使買家付「註冊費」作為購買軟件的價錢。而試用期限則分為固定、及非固定兩種─後者是由試用者決定何時付款購買,換言之,用戶可以無限期「試用」該軟件。偶然,一些作者只需購買者註冊,但不需付款,稱之為「$0共用軟件」。
共用軟件的形式做法,能否繼續經營及改良軟件質素,端的視乎,你的支援註冊及付款,幫助作者進一步改良軟件。
作為軟件使用者,此種形式使你有機會按照個人的需要選擇合適的軟件;而作者亦可以無須支付宣傳和廣告的費用。因此緣故,共用軟件較諸一般零售式軟件平宜數倍。
問與答 Questions and Answers (Q & A)
什麼是軟件盜版?
軟件盜版乃是未經版權擁有者許可,私下使用軟件,例如:
只買下一個使用軟件牌照,但卻把該軟件安裝在多於一台電腦或伺服器之中。
從一合法途徑取得軟件後(例如買下軟件後),卻把它分發、拷貝至其他地方。
未得版權擁有者許可下,私自租賃該軟件。
把一些附在一起的軟件(Bundled software)分拆出售,譬如將Word從Office中分開出來發售。
未得版權擁有者許可,把一些附有版權的軟件從互聯網或電子報告板上下載。
我曾經看見同一樣的軟件安裝在多於一台電腦或伺服器之上,而它們卻沒有使用牌照,這是否違法?
l 正如上述,如果是單一的軟件使用牌照只可用於一台電腦或使用者上,但除非是該軟件牌照有特別說明,否則應是違法。
字型(Fonts)及美工圖案(Clipart)是否跟軟件一樣享有版權?
l 是的,它們跟軟件一樣享有版權保護。
我在購買電腦的時候,隨機而來是很多不同的軟件安裝在硬盤之內,但卻沒有使用牌照及光碟之類的東西附上,這會否非法,我應該怎麼辦?
l 任何軟件如果沒有文件證明,皆有可能是非法的,除非它們是一些合法附上的軟件(Bundled software)。所以如果是這樣,如有疑問,你應該向電腦/零售商查詢。
我有一些共用軟件遊戲,它是否免費?
l 共用軟件在試用期內是免費的。但如要擁有它,便需要購買,通常試用期是30日。
互聯網上的軟件盜版
如我在互聯網上發現有軟件可供下載,我可否假設我能合法地下載並使用它?
l 不全是。一般來說,軟件分三類:共用式、免費式及商業式軟件,你可以合法地下載前兩類,但商業式軟件,如Norton Utility, Corel Draw, Adobe Photoshop等,是不能合法地從網上下載的。如果你對這些供下載的軟件有疑問的話,請你查看一下該網頁的主辦單位是否有有效的牌照權利去把軟件分發。
在我的網頁上加入超連結至一些非法軟件,這是否圍法?
l 或許吧。一些情況下,這樣表示你在幫助那些非法軟件傳播。但無論如何,起碼你這樣做是負上不道德的責任。如有問題,請查詢法律顧問,或知識產權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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